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协会的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社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协会财务接受保定市民政、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提交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后,交协会秘书处执行。
第五条  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并筹集活动经费。协会各会员单位在每年5月1日前向协会缴纳会费,协会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发出收缴会费通知。
第六条  协会收取会费和其他费用,必须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和其他相应票据,接受市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并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
第七条  协会应税有偿服务收入的票据管理:
1、应税票据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申报,在税务部门纳税领取票据,并按月报送税务报表,及时协调与税务部门的相关事宜;
2、应税票据统一由财务保管,登记发放、收回存根;
3、应税票据使用须经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方可发放使用;
4、应税票据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省财政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会费标准按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和《章程》的有关条款执行,并报市社团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按《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三条会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条  协会购买控购商品、各种会议的会议费开支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人负责,重大开支项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的重大开支,由会长决定,但事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协会按规定只允许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种收入和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应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账簿,完整保存收入和支付凭证,全面、真实地反映协会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协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协会年终经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转经费可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必须在每年的理事会上报告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协会应在会员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日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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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38945968@qq.com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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