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
英文译名:Quality Safety and Detection Association of Baoding
缩写:QSDAB
第二条 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法登记的由全市热心于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质量安全与检测工作的纽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组织开展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积极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质量兴市战略,推动我市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机电设备检测、药品食品检测、认证认可等工作的提升;大力普及质量安全与检测知识,开展群众性、学术性质量安全与检测活动,提高全市质量安全与检测队伍素质,增强全社会质量安全与检测法律意识,举办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技术交流,推动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经济强市,善美保定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保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管理、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产业计量检测、能源检测、环境监测、食品药品检测、机电设备检测、工程质量检测、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动全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搜集、整理国内外质量安全与检测行业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会员传递。
(三)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组织协调本行业质量管理与检测技术的技术服务活动。
(四)围绕全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开展工作,组织调研、研讨和经验交流,为政府质量安全与检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建议。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协会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等职能工作。
(六)实施质量教育,在质量安全与检测相关方面举办学术交流、技术交流和讲座,开展培训、咨询等服务活动。
(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取会员会费;
(二)厂商、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三十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 4月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