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会费标准 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的作用,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按照“以会养会、服务会员、自收自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依据
本办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费缴纳及标准
按照《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章程》规定,经批准为本协会会员的,会员可按自愿原则,依据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4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3、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
4、个人会员每年10元。
欢迎有条件的会员单位向协会提供经费赞助。
三、会费收缴时间及办法
1、会员每年5月1日前可通过电汇、支票或直接缴费等形式,将会费交至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
2、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及时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费使用范围
1、用于协会正常业务活动开支,主要用于调查研究、工作交流、参观学习、组织讲座等活动。
2、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经验交流会、学术讨论会等会议开支。
3、用于学会工作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用品购置、差旅交通、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等。
4、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
五、会费管理
1、会费的收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2、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3、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经保定市质量安全与检测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